行政诉讼范围与内部行政行为
赵红杰
安阳工学院,宣传部,河南,安阳,455000
摘要:按照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实施的大多数公务行为均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对狭窄.所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加大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对公务员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诉讼内部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分类号:D925.3(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英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