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董士忠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摘要:我国2006年《破产法》确立了法院指定与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相结合的模式选任管理人。这种选任模式存在制度上的不足,需要通过建立平行并存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增强管理人选任的科学性、建立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机制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法院指定管理人破产圈子制度不足完善
分类号:D922.291.92(中国法律)
资助基金: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破产法实施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8.189)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1-5 )
英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