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辨析
许华珂
安阳工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摘要:《民法通则》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由审判实务发展起来的。《侵权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区分规定。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教育机构
分类号:D923(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25-27 )
安阳工学院学报

安阳工学院学报

ISSN:1673-2928
年,卷(期):2011,10(5)
所属栏目:政法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