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司法协作管窥——以机制建构为归宿
姚明1
许院生2
1.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铜陵2440612.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池州247000
摘要:长江经济带(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中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司法权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走司法协作之路.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有助于长江经济带一体化建设发展,有助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健康发展,有助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创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司法协作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对保护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仍存在问题和不足,特别是缺乏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划和方案.未来,应通过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法院协作机制、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和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法院与检察院协作机制的科学建构,形成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司法协作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环境治理司法机关合力效应
分类号:DF4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资助基金:铜陵学院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20tlxyZD10)
论文发表日期:2023-05-20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66-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