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的聘财返还法
高楠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石家庄 050061;河北经贸大学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石家庄 050061
摘要:唐时,当色为婚合法,异色为婚非法.合法的当色为婚中,若女方随意悔婚,或男方自悔,或女家一女两许,或出现妄冒为婚行为时,聘财返还遵循过错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原则.异色为婚的聘财返还,一般也遵循这种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若异色为婚出现妄冒为婚且聘财等于或超过法定数额下限,量刑重于徒二年,则计"婢赃"定罪,依"诈欺",准窃盗罪论处,量刑随聘财数量的层级递增而逐渐加重,最高刑罚为加役流,仅次于死刑.唐律中关于当色为婚与异色为婚的聘财返还规定,突出了唐律的阶级属性,旨在维护既有的身份等级和既定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唐律疏议》当色为婚异色为婚聘财返还
分类号:C913.1(社会生活、社会问题、社会保障)
资助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216)
论文发表日期:2024-09-20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8( 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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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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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3-2928
年,卷(期):2024,23(5)
所属栏目:政治与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