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平生1
胡充寒2
1.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湖南,衡阳,421000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广东,佛山,528000
摘要: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不足可概括为: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享有不同的和解申请权、整顿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高度结合、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解决的对策是破产和解立法的一元化、实行一般和解主义、放宽破产原因等。
关键词:破产和解整顿
分类号:D922.29(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39-43 )
英文信息展开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00,18(4)
所属栏目:政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