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论
胡充寒1
孙高峰2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广东,佛山,5280002.广州海关,法规处,广东,广州,510130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论主义)从古罗马时代、中世纪时期到80世纪及至今,经历了肯定、否定、再肯定三个阶段.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使用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概念,但从十一世纪初开始逐步形成的对抗制包含了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内容.社会主义国家在批判西方国家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同时,确立了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和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地位和功能亦大异其趣.
关键词:辩论原则历史地位功能
分类号:D925.1(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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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03,21(2)
所属栏目:政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