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收养条件立法的缺憾及重构
余湛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收养条件立法应该在一定范围予以重构.具体需完善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放宽对被收养人限制;禁止无配偶者收养子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与儿童不应区别对待,严格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条件.
关键词:收养条件缺憾立法构想
分类号:D923.8(中国法律)
资助基金:湖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02C081)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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