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健康法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
江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广东,佛山,528000
摘要:传统民法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由于尚未出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主张权利救济和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健康利益的情形大量存在.从对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看,"法益说"比"权利能力出生说"更有利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保护先期人身法益"这一原则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确认;然而相比较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甚少,立法亟待完善.
关键词:胎儿法益损害赔偿请求权
分类号:D9(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67-69 )
英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