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化论及其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金纯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传统法律进化论是在对建构论唯理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多贬抑理性的作用,从而走向了与法律建构论者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因而有必要确立"科学的法律进化论".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上,应以科学的法律进化论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并通过一般条款、判例法和习惯法这些工具,适当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此克服法典所固有的局限性.
关键词:法律进化论民法典编纂法官自由裁量
分类号:D913(法学各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6-10 )
英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