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公正
祁建平
肇庆学院,政法系,广东,肇庆,526061
摘要: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可概括为法治、公正、稳定和权威.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定位应当是实现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实现社会真正和谐以及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条件;较高的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合理的司法机关内部审判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以公正促和谐,既要以先进理念引领司法实践、以程序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更要以实体裁判公正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公正和谐司法
分类号:D916.6(法学各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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