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回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完善
李晓春
朱道华
林瑞青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佛山,528000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佛山,528000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佛山,528000
摘要:在股份回购中,由于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占有信息优势,往往借此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故需要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而我国证券法并未将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作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且未要求公司披露股份回购的具体细节,这很容易使管理者和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危害公正的证券交易秩序,故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股份回购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立法完善
分类号:D912.29(法学各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1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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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0,28(2)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