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
黄明儒1
孙珺涛2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湖南,长沙,410007
摘要: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为从本质上看,货币具有公共信用的价值,体现了刑法中的社会法益,伪造货币能够动摇社会公众对货币的信赖程度,而目前作为通说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保护货币公共信用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并不能作为法益.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客体是指能够体现公共信用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
关键词:伪造货币罪法益货币公共信用行为客体
分类号:D914(法学各部门)
资助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4CFX022)
论文发表日期:201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6(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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