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机生产商的版权侵权责任初探
胡开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互联网电视机生厂商的侵权责任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在互联网电视机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根据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追究厂商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的侵权节目传播过程中,要确定互联网电视机的厂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处理该问题时,既应注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应顾及产业发展的需求及公众的合理需要.
关键词:互联网电视机版权侵权责任
分类号:D923.4(中国法律)
资助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0-0777)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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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1,29(1)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