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行为之犯罪预备性——对教唆行为犯罪实行行为性之否定
朱道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广东佛山,528000
摘要: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般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是,教唆行为一经实施,便开启了一个独立且失控的因果发展流程,制造了一个不受教唆者所控制的侵害法益的危险.
关键词:教唆行为犯罪预备行为行为无价值法益侵害
分类号:D917(法学各部门)
资助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C820182)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WYM09119)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6( 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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