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和解协议”制度分析
赵龙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湖州,313000
摘要:行政诉讼和解的目的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结束诉讼,这符合构建和谐诉讼的理念。和解协议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法官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经过实定法分析,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既具有行政法上公法契约的性质,又具有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的性质。在法律效力上,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当和解协议存在瑕疵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现状,通过再审来启动救济程序。
关键词:行政诉讼和解协议性质效力救济
分类号:D925.3(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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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2,30(4)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