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永佃权的清代国家法与习惯法之比较
王聪聪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江西宜春,336000
摘要:永佃是民间自发产生的经济制度,佃农因支付押租或因垦荒改良土地而获得永佃权。永佃权提高了佃农地位,但地主与佃农的权利关系并不明确而带有模糊性,争诉频发。起先国家法禁止永佃,但永佃权是市场规律在起作用,法律禁而不止,所以国家法予以默认。相对于国家法,习惯法的规定更详细,但习惯法比较分散,效力也弱于国家法。清代永佃法律并不统一,无法使永佃权从自发制度转化为规范制度,削弱了永佃权的功能。
关键词:清代永佃权国家法习惯法
分类号:D929.49(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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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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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4,(2)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