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个人信息"含义的目的限制
彭文华
焦孟頔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大数据应用技术对信息经济、科学发展与商业利益带来极大贡献,然而信息主体经常于不知情时被他人搜集其各种信息资料,滋生隐私侵害疑虑,甚至危害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2017年6月1日颁布、出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作出定义,但并非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皆属值得保护的范畴,本文采目的解释就个人信息的具体范畴展开探讨,将"识别化"作为认定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并附之以"数据最小收集原则"和"去识别后再识别方法".大数据时代,如何有效地去识别化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识别化目的解释
分类号:D914.34(法学各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1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8( 21-28 )
英文信息展开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7,35(6)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