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返还与占有恢复关系返还的冲突与区分
付一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基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责任与基于"占有恢复关系"而产生的返还责任,二者应该是泾渭分明的.但在现行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二者严格区分,从而导致在合同无效的语境下也存在着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中,应该在"合同编"中设立单独的"返还单元",既全面规制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也可规制"准合同"的返还问题,从而也弥补"准合同"规定的不足.
关键词:无效合同的返还占有恢复关系准合同民法分则合同编
分类号:D923.6(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8-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6( 91-96 )
英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