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材料赔偿纠纷的司法适用探讨
金超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根据现行法律,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因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虽然建造人对违法建筑及作为重要成分的建筑材料不享有所有权,但却享有占有利益,并基于占有利益享有求偿权.法院应当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赔偿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区分.行政赔偿中采取双重的和补正的违法归责,可以和民事赔偿得到最大程度的协调.
关键词:违法建筑建筑材料占有利益归责原则赔偿
分类号:D922.36(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7( 4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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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9,37(1)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