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下预防性刑法观之倡导
谢非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上海20042
摘要:人工智能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但人工智能具有发展飞跃性、高效益性、不可控性,这些鲜明特点凸显了其与一般风险源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其必然带来更为显著的社会风险.人工智能作为极其特殊的危险源,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相关产品必定会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并有很大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外实施犯罪行为,针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制定预防性刑法是在立足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与自身特性,考量人工智能社会风险前提下的必然选择,因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尽管现行刑法并不存在合适的刑罚体系,但不能因为刑罚的适用困难就放弃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立法者应该重构刑罚体系,以此保障刑法的规制机能.智能机器人的犯罪形成机制是"由点到面"逐步扩散,通过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达到刑罚目的和效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社会风险预防性刑法刑罚体系犯罪形成机制
分类号:D914(法学各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1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7(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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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9,37(4)
所属栏目:科技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