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谁为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买单?
舒登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既给人类社会增添了福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忧虑.反映到刑法上,即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将如何处理.智能机器人由于拥有学习能力并且具有辨认、控制等能力,应当承认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当未超出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实施法益侵害行为时,其并不是基于自身的独立意志,而是被当作一种"智能工具",应当追究其背后设计者或使用者.当超出设计、编制程序范围实施法益侵害行为时,具备独立意志,在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应由智能机器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
分类号:D914(法学各部门)
资助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项目(201810711)
论文发表日期:201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7( 21-2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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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19,37(4)
所属栏目:科技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