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战略下强制构建环保合规机制的企业范围研究
蒋兰香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 411201
摘要:企业既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肇事者."双碳"战略下,企业肩负不可推卸的减污降碳责任.刑事合规制度是犯罪行为的"国家-企业"二元治理模式,其运行具有双重维度:一是企业自身需要构建刑事合规控制机制进行内部治理;二是国家需要建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从企业维度看,构建刑事合规防控机制需要高昂的成本,尽管与其短期营利目标存在冲突,但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符合其追求长远利益的目标.国家强制所有企业构建健全有效的环保合规机制不太现实,因此应当限制强制构建合规机制的企业范围.强制构建环保合规机制的企业应当包括上市公司、中央企业、300 人以上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
关键词:污染犯罪刑事合规制度企业内部防控企业类别
分类号:D922.683(中国法律)
资助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72)
论文发表日期:2023-09-30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1( 4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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