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边界
黄明儒
陈伊奋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定罪或者基于何种标准定罪,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无罪说之绝对无罪的观点,以及"二次授权说"之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处理行为一律入罪的观点,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已经确立"合理处理"正当性规则的前提下,无疑违背了法秩序相对统一性的原理.而"合理处理说"引入前置法的正当性规则,并以此作为处理行为刑法规制边界的判断基石,正是法秩序相对统一性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刑法兼顾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的价值取向.在坚持"合理处理说"的基础上,对"合理处理"的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应当从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合理性两个层面入手.一方面处理目的要符合合法性、正当性、明确性三项要求;另一方面处理方式需符合信息公开时的合理预期,同时满足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与平衡性的要求.
关键词: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秩序相对统一流通价值
分类号:D923(中国法律)
资助基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2A011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HNJG-2022-0070)
论文发表日期:2025-03-15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9( 4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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