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理念下民营企业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研究
臧冬斌
杨知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纳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规制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此次立法的目的及《公司法》等前置法规,准确适用相关罪名.在主体范围的认定上,要精确界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亲友"的范围,对前者的认定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对后者的认定,除行为人亲属外,还应包括与其关系密切且具有影响力和利益关联的好友及其他利益一致者.在行为方式的认定上,要对"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背信行为的例外情形、不合理对价的认定等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既要考虑竞业禁止的豁免制度这一前置规定,又要综合多种因素判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关于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路径选择问题,应当秉持差异化平等和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明确平等保护的限度,制定差异化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在追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时应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刑事司法
分类号:D924.3(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25-05-15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8(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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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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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
ISSN:1008-018X
年,卷(期):2025,43(3)
所属栏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