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制度探析 -——从优化程序设计的角度展开
杨炯
李慧
摘要:基于效率与公平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19 条赋予了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权利,同时通过第 32 条规定配置诉讼方式作为救济途径.由此,追加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制度形成了"裁定追加+异议之诉救济"的程序模式.然而,司法实践显示,该模式不仅演变成"三审制",还可能产生畸高的"案-件比".法理和实效检验均显示"裁定追加"前置性程序设置是导致制度运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优化追加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制度,更好地落实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对现行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改造,建立符合我国执行程序特点的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机制.
关键词:执行追加瑕疵出资股东补充责任许可执行之诉
分类号:D922.291.91(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25-05-15
页数:9( 9-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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