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事故赔偿责任限制
李遐桢1
甄增水2
1.华北科技学院,北京 东燕郊,1016012.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071003
摘要: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事故责任限制仍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海洋石油开发设施不属于船舶,船舶油污责任限制的规定对其不能适用。在能够确定溢油量的情况下,不妨采取“溢油量”标准确定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事故的最终责任限额;否则,适用“事故制”方式确定。美国墨西哥湾油污事故后,废止责任限制的呼声很高,然而责任限制仍得以坚持,在责任限额逐步提高的背景下,应通过保险制度实现高度危险责任的社会化救济。
关键词: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事故赔偿责任限制
分类号:D922.294(中国法律)
资助基金: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HB14FX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A82007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314201502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RW2013B02)
论文发表日期:201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7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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