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条件
王斐民
戴贤
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摘要: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 15 条沿袭了《保险法》第65 条第2 款,规定了第三人附条件的请求权.所附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这是固守合同相对性和传统保险法分离原则的体现,怠于请求的条件是借鉴债权人代位权的结果,与直接请求权的规范意旨和性质不符.直接请求权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为简化权利行使成本,无需将上述两项条件设置为构成要件,应当承认在损害事故发生时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当然产生.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定权利说行使条件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23-12-28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6( 9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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