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权利与义务--学习两法体会
贾健1
金国胜2
1.宜昌市农机安全监理所2.湖北省农机监理总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制定以及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掉了多年以来"公安部门委托"的帽子,从而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正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促使我们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结合,充分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机标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权利与义务新形势监理工作
分类号:S2(农业工程)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14 )
湖北农机化

湖北农机化

ISSN:1009-1440
年,卷(期):2004,(1)
所属栏目:监理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