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研究
田宇1
范海燕1
侯文萱2
1.海河水利委员会通讯中心,天津 3001702.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要:社会的现实需求与国家的顶层设计推动了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逐步扩大,也让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的结合适用于更多领域.涉水民事公益诉讼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保护方面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涉水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实现水行政机关诉权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之一.对涉水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梳理与分类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功能与效果的统一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模式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着重予以考量.
关键词:涉水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河湖长+检察长
分类号:DF72:TV(诉讼法)
论文发表日期:2023-11-28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4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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