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用电器再利用法产销用三方各有明确义务
摘要:日本的《家用电器再利用法》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规定的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和电视机四种产品的再利用,生产厂家、销售商店和消费者三方,都应当承担各自不同的义务。
具体的规定是:生产厂有对本厂以前生产、进口的产品的再利用义务,有责任对电冰箱、空调器中的氟里昂进行回收处理。
销售商店的义务是,对以前本店售出的产品,或者更新购买时要求取回的同种产品负责取回,以及向生产厂运回。
消费者在废弃规定的家用电器时,须履行下列手续和义务:
①向购买原产品的销售商店,或再购买同种产品的销售商店联系,请帮助取走废弃产品。
②消费者要支付收集、搬运费,同时要支付再利用费。
收集、搬运费由销售商店计算、确认。
再利用费由生产厂公布。例如,电冰箱46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空调器3500日元,电视机2700日元。
机标关键词:日本家用电器利用法再利用产品生产厂家销售商店
分类号:TM925(电气化、电能应用)
论文发表日期:200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