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一奖两酬”问题浅谈
赵虎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摘要: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人的积极性,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奖酬,其他单位可以参照使用即并不强制使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使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后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机标关键词:职务发明创造一奖两酬问题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法规实施细则其他单位奖酬制度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42-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