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五)
朱淑娣
王苗苗
黄莉娜
1.复旦大学法学院2.复旦大学法学院3.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接上期)第三节宪法、国际法对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局限一、宪法条文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操作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著作权通过宪法被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后,就意味着其成为了公民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居于了核心的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限制或侵害.
机标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宪法条文公民基本权利著作权保护实际操作权利体系国家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42-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