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认定
单兴山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摘要:案情 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其在饭店、餐馆、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皆注册了"CDE"商标.被告B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为主的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CDF"商标.原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CDE"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CDF",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机标关键词:注册商标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近似经营活动服务项目被告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36-38 )
家电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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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0172
年,卷(期):2012,(3)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