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单兴山
北京炜蘅律师事务所
摘要:◆案情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某.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原告自主研发的"志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6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志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志圆"品牌,原告不仅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志圆"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机标关键词:抢注域名构成原告商标自主研发责任业务收入宣传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44-45 )
家电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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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0172
年,卷(期):2012,(6)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