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商标案——有关反向混淆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摘要:1995年2月21日,杭州奥普斯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奥普”商标,注册号为730979,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材;取暖器;排气扇;照明;取暖;排风一体机.1998年6月28日,奥普斯照明公司经核准注册“奥普”商标,注册号为1187759,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 1类:热气沐浴装置;浴用加热器;沐浴单间等.奥普斯照明公司后更名为奥普电器公司.2001年6月,“奥普”注册商标被评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02年3月,使用在浴霸通风扇上的“奥普”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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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日期:201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30-31 )
家电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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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0172
年,卷(期):2015,(4)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