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
摘要: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机标关键词:人民共和国渔业资源增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国务院政府征收办法渔业水域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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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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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
ISSN:1004-843X
年,卷(期):2005,(4)
所属栏目:政策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