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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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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下)
摘要: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机标关键词:
水产苗种
管理办法
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
进出口管理
名录
进口
国务院
论文发表日期:
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
2025-08-15
(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
2(
6-7
)
英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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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养鱼
北大核心
ISSN:
1004-843X
年,卷(期):
2005,(10)
所属栏目: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