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临床误诊误治的"无过错性"
张常明
四川省营山县医院,638150
摘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事实而无主观过错,不需承担惩罚性责任.文章通过一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临床误诊误治作为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造成了损害事实,但绝少有主观"故意",所以,有其不可避免性,即临床误诊误治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无过错性".在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坚持对临床误诊误治的"无过错性"责任推定,在抛开一切客观因素之后,才能把过错归之于医务人员.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减少临床误诊误治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医学行为责任临床误诊误治
分类号:R4(临床医学)
论文发表日期:199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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