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临床误诊误治的"不可预见性"
张常明
营山县人民医院,四川,营山,637700
摘要: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表明,对于一般的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预见"是判定过失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否承担法律后果的大前提在于是否应当预见.但是临床误诊误治的严峻性、已然性以及其预见标准的模糊性,预见部分的难以避免性,决定了临床误诊误治不具备法律认定的"过错"事件.因此,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应进行慎重的选择.
关键词:医疗事故误诊法学过错推定仲裁
分类号:R05(医药、卫生)
论文发表日期:200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161-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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