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源性疾病"的法律责任
张常明
营山县人民医院,四川,营山,637700
摘要:在医学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应进一步明晰医源性疾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为医源性疾病的定义本身就包容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鉴于医源性疾病的广袤性和它与法律关系的紧密性,对该病的研究应从缩小医源性疾病的界定范畴入手,把医与法结合起来,在加强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同时,促进医学的进步.
关键词:医源性疾病医源性问题民事责任法律
分类号:R-05(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论文发表日期:2003-03-02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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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误诊误治

临床误诊误治

CSTPCD
ISSN:1002-3429
年,卷(期):2003,16(2)
所属栏目:医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