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二: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胡晓翔1
孔蓬1
邹效波1
王爱青1
徐晓卉1
刘俊宁2
刘洋3
1.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南京,2100082.南京市第一医院医务处,南京,2100063.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事法学专业,长春,130021
摘要:<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侵权责任法>与<条例>肯定将并行不悖、各有侧重与分工.除<条例>将继续发挥规制作用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诊疗行为结束并已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例,事发当时有效的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及其拓展性文件规定了庞杂的"健康权"相关内容,亦不排除被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可能性.
关键词:责任法律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
分类号:R-05(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29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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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误诊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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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TPCD
ISSN:1002-3429
年,卷(期):201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