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六:医事侵权赔偿散论
胡晓翔1
孔蓬1
邹效波1
王爱青1
徐晓卉1
杨洋2
1.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南京,2100082.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南京,210029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最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关键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号:R-05(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资助基金:江苏省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SYRKJ2011A2002)
论文发表日期:2011-05-2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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