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一起不该发生的行政诉讼赔偿案
李欣1
刘树峰2
1.辽宁省朝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辽宁,朝阳,1160382.辽宁省喀左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辽宁,喀左,122300
摘要: 1 案情简要
2004年8月20日,喀左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县政府和县畜牧局组织下,对全县奶牛两病(布病、结核)净化检出的结核病牛,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家农业部颁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及农业部<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第4.2及4.2.1条款的规定,进行了强制扑杀、焚毁.当时,其中常××家中饲养7头奶牛,有2头是结核病牛,耳标号分别是407038、GD02198-1,我们监督所监督员到达现场后,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了监督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在场人员有镇政府领导、社区领导、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及县防疫站工作人员,然后说明来意,并向他出示了县防疫站开具的检验报告单.当事人常××和防疫站工作人员共同对将扑杀的两头病牛进行了确认,帮助我们工作人员把病牛牵出院内,并在我们出具的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上签字后,统一集中一个地点(大城子镇共有5头结核病牛),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统一扑杀,焚烧后深埋处理.
机标关键词:行政诉讼赔偿案
分类号:S8(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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