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归责问题探讨
陆人春
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浙江杭州,311201
摘要:法律所调整的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是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因污染环境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是对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归责
分类号:D922.683(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1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3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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