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新建矿区基建贷款偿还能力的探讨
张毅1
魏华权1
胡自普1
薛敏1
夏文哲2
1.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葛店煤矿
摘要: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新建矿区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机标关键词:贷款偿还能力新建矿区
分类号:F8(财政、金融)
论文发表日期:1998-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31-32,34 )
煤炭经济研究

煤炭经济研究

CSTPCD
ISSN:1002-9605
年,卷(期):1998,(10)
所属栏目:工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