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调煤炭资源税的分析与思考
李伟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 自2005年5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高了8省市煤炭资源税的税率: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统一提高至2.5元/t;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提高至3元/t以外,省内其他地区提高到2.5元/t;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分别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除焦作煤业集团、鹤壁煤业集团、义马煤业集团分别提高到每吨3元、3元和2.5元以外,其他煤矿统一提高到每吨4元.这是继2004年年底山西、内蒙古、青海三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分别上调至每吨3.2元、2.3元、2.3元之后,我国第二次对煤炭资源税进行调整.此前,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行以来,我国的煤炭资源税整整10年保持不变--统配矿吨煤征收0.3~1.6元的税额,非统配矿吨煤征收0.5~1.6元的税额.
机标关键词:煤炭资源税煤业集团人民共和国回族自治区暂行条例税率税额
分类号:F4(工业经济)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33-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