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地位必须维护
黄礼华
汕头农业委员会
摘要: 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方式是区别不同社会制度的基本标志.我国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是全民所有制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我国现阶段农村存在着的社区集体(也称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称为经济社、经济联合社和经济联合总社,就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若干年来,省内社会各界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重视程度正在减弱,有的对它的地位产生怀疑,甚至否定.长此下去,势必动摇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因此,当前重新认识和维护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地位,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保护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村秩序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需要,也是农村理论工作者的迫切任务.
机标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社区主体地位管理主体
分类号:F3(农业经济)
论文发表日期:200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6( 4-9 )
南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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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
ISSN:1008-2697
年,卷(期):2001,(2)
所属栏目:农村热点、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