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履行地的审判管辖权解析
王秀玲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等问题,往往成了合同纠纷双方对人民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的主要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民诉法解释》,准确把握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已成为各级司法部门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机标关键词:合同履行地审判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地点不动产
论文发表日期:201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6-05-22(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48-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