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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恢复生产或配制前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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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恢复生产或配制前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机标关键词:
山东
省长
停产
药品生产企业
医疗机构
制剂室
恢复生产
配制
论文发表日期:
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
2025-08-15
(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
1(
18
)
齐鲁药事
ISSN:
1672-7738
年,卷(期):
2004,23(3)
所属栏目:
政策法规